一、外资企业变更股东名称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企业变更股东名称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股东名称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
4.股东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外资公司注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实行“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注册外资公司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注册外资公司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二○○一年第6号
现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吸收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重组与处置,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新办)申办卫生许可证,外资餐饮公司注册,注册外资餐饮公司
一、外资餐饮受理范围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业生产经营企业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3.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地区和单位
4.北京地区重大国际项目,如奥运会等建设项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5号文)执行和适用中的相关问题,统一标准、规范操作,现将修改后的75号文操作规程(见附表)印发给你们,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中的附表6和附表7同时停止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是我国转变政府管理模式、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做好2008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周密布置,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的参检率。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不申报年检、未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二、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时间,年检内容为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外资公司注册后年检)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的佣金代理业务,以及化肥的批发和零售业务(外资公司注册)。
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1%。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方便境外投资者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了解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相关规定,我们根据现行有关法规规定,编制了《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以下简称“指引手册”),对审批部门、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进行分类介绍,供投资者参考。
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引手册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关于商业(分销)领域开放的有关承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广泛听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界、中外投资者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于2004年4月16日颁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按照中国入世承诺的时间表,按期实现了商业(分销)领域的对外开放。
商务部已于2005年9月1日将“指引手册”在商务部政府网站上发布(http://www.mofcom.gov.cn),欢迎投资者通过网站了解投资商业(分销)领域有关规定及与申报相关的信息。
英文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Decree of the Stat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Catalogue for the Guidance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dustries (Amended in 2007), which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December 1st, 2007. The Catalogue for the Guidance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dustries as promulgated by the former 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and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n March 30, 2004 shall be annulled at the same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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